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禽病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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禽病防治

 

  1. 禽隻若發生大量(死亡率百分之十)、不明原因死亡或發現鄰近禽場有可疑疫情,應立即通報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鄉鎮市公所或本所),以便迅速查明原因並採取必要之措施,避免疫情擴大;同時發佈之相關疫情,應由動物防疫機關負責,切勿私自發佈未經證實之言論。
  2. 發病之禽隻應嚴格隔離,避免與健康禽隻接觸,必要時應配合動物防疫機關採集相關檢體進行檢驗。
  3. 死亡禽隻應立即妥善掩埋或焚毀並進行澈底消毒,千萬不可任意丟棄,以免擴大疫情、污染環境並觸犯環保法令。
  4. 對於感染甲類動物傳染病(家禽流行性感冒、新城病等)應配合動物防疫機關執行移動管制,以避免疫情擴大。
  5. 禽隻排泄物是一大傳染源,儘可能經3%福馬林噴灑,並關閉禽舍一天後,運出禽舍焚毀或以有機肥醱酵方式,密封醱酵一星期,藉由醱酵溫度殺死病原菌。
  6. 未發病之禽隻若有需要應立即實施疫苗接種補強。
  7. 曾發病之禽場建議澈底消毒,並空舍至少二十一天後再行入雛飼養。
  8. 標示不清、來路不明或未經政府核准登記之疫苗藥品,絕對不要使用,另外未經國家逐批檢定,標示合格之疫苗;或未經標示說明自行混合之疫苗,則有引發潛藏疾病,害人又害己之危機。
  9. 禽場主人對實施預防注射的工作人員應嚴格要求更換頭套、衣服、鞋子並澈底消毒;進場車輛之車體四週或乘載之籠子、箱子也應澈底清洗和消毒後才能進入禽場工作,以避免攜入病原。
  10. 各場應有專用之預防注射器具,並應經高壓或蒸煮加熱消毒,以防止注射時病原污染。
  11. 為防範甲類動物傳染病(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新城病等)之發生,請養禽業者落實以下各項防疫措:
    甲、施禽場四周內外應加強衛生消毒及門禁管制。
    乙、避免野鳥入侵接觸禽隻與飼料,維持禽舍或圍網完整。
    丙、避免水、陸禽混養,不引進來路不明的禽鳥。
  12. 各項防疫工作是養禽農民應確實做到的,然而傳染性疾病所影響的卻是整體產業生存,為了讓產業能永續經營及保障全體業者之飼養安全,請業者務必配合實施及相互勸導,絕對不可以輕易忽視,並歡迎業者來電告知自己禽場或鄰近禽場之相關疫情,以達到「全民防疫,疫病滅跡」之效用,聯絡電話:(03)960-2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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