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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動植物防疫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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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縣羊痘防疫現況
日期:99-08-05
一、羊痘感染對象為山羊及綿羊,主要藉由直接接觸傳染,特徵是臉及身體其他無毛區域出現小紅疹及痘瘡,嚴重時病灶分布全身,另常伴隨結膜炎、鼻炎、眼瞼炎、厭食及發燒等,症狀出現2週後為死亡高峰期。
二、自本(99)年4月9日至7月26日止,全國共12縣市發生羊痘疫情,發生場共464場,總撲殺頭數21,295頭。自6月22日起各縣市陸續公告實施羊痘預防注射工作後,計有275場發生場,注射公告前計有189場發生場,自7月20日至7月26日共新增84場。截至本(99)年7月12日止,除金門縣及連江縣決定不施打疫苗外,已有23縣市公告全面或部分羊隻施打羊痘預防注射工作,而本縣於本(99)年6月24日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13條規定公告後,已於本年7月12日完成所有養羊戶羊隻羊痘疫苗強制注射。
三、防檢局於本(99)年4月13日啟動各縣市動物防疫機制後,本所隨即針對轄內各養羊場進行臨床健康觀察監測,經本縣各級動物防疫人員每週1至2次現場實地全面臨床觀察監測迄今,並無羊痘疫情發生,故本縣為羊痘清淨區。
四、人雖不會因為羊痘病毒而發病,但卻可能攜帶病毒,病毒藏在鞋子、衣服、頭髮上,若畜主不注重生物安全,場內羊隻就可能被感染,為加強防疫,籲請養羊業者做好自衛防疫措施,同時不要購買來路不明或走私之羊隻,並加強車輛及人員進出管制,對外購入羊隻應隔離飼養至少21天,確認安全無虞再混入羊群飼養,對所飼養之羊隻發現異狀時,應立即隔離並通報公所或本所。
五、羊痘發生場復養作業流程圖及復養原則如附件供參。
類別:
[活動訊息]
上版日期:
99-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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