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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如何申請展演動物業?

日期:111-06-21    資料來源:第一股

A:

一、依據「動物保護法」6-1條規定,以動物進行展演。但申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申請人以具有社會教育機構、休閒農場、觀光遊樂業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格者為限。

二、另本縣業於111年1月12日完成「宜蘭縣政府指定動物展演申請人資格公告」,公告本縣動物展演申請資格為:已領有商業登記、畜牧場登記或畜禽飼養登記具展演動物事實之業者,得依「動物展演管理辦法」向本府提出申請。

上版日期:111-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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