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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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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本縣豬瘟暨口蹄疫防疫工作

日期:98-09-01    

宜蘭縣政府公告

公告事項:

一、實施時間:自即日起至公告停止適用為止。

二、實施目的:為期撲滅豬瘟暨口蹄疫,提昇畜牧生產效率,確保畜牧事業安全及永續經營。

三、實施區域及家畜種類:本縣轄內所有豬隻及牛、羊、鹿等偶蹄類動物。

四、實施內容:
(一)執行機關: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動植物防疫所。
(二)實施方法:
1、豬瘟暨口蹄疫預防接種工作,應繼續辦理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停止該項疫苗接種為止。
2、口蹄疫撲滅計畫重要措施:
(1)各養豬場十二至十四週齡以上且未曾注射口蹄疫疫苗肉豬注射一劑疫苗。
(2)種豬及草食動物(牛、羊等)完成基礎疫苗免疫後,每半年補強注射疫苗一劑。
(3)肉豬於注射疫苗一劑後,如再飼養超過半年者,仍應視實際需要進行補強注射。
3、豬瘟免疫適期及方法:
(1)豬瘟疫苗僅供接種健康豬隻。仔豬之免疫時機必須配合其母豬之免疫計畫,必要時得依個別差異及疫苗之說明書酌予調整。
(2)種母豬完成基礎免疫後,每年1次於空胎時免疫者,其所生之仔豬分別約於第6週齡及第9週齡時各免疫1次。
(3)種母豬完成基礎免疫後,於配種前免疫1次以後不再免疫者,其所生之仔豬分別約於第3週齡及第6週齡時各免疫1次。
4、衛生管理:
(1)執行期間各養畜戶應依據「實施畜牧場防疫及衛生管理措施」規定,落實各項消毒及相關自衛防疫措施。
(2)動物飼養場所應設置日誌簿,每日詳細登載必要防疫措施執行情形,以及場內疫情發生情形,以供動物防疫人員查閱及疫情調查、追蹤用。
5、疫苗使用方法及管理: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發佈之「清除豬瘟暨口蹄疫所需疫苗之種類及其管理辦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6、豬瘟疫苗注射後,應將疫苗注射之日期、偶蹄類動物種別、頭數、日齡及使用疫苗之種類、廠牌、批號等詳實記錄並經執業獸醫師簽章,於每月5日前將上述免疫情形月報表報當地鄉鎮市公所,再由鄉鎮市公所彙報本縣動植物防疫所。
7、為調查豬瘟暨口蹄疫中和抗體力價產生與分佈情形,以供防疫該兩項疫病發生,各畜牧場、肉品市場應配合執行採血檢測工作,藉以調整適當免疫時機。
8、補償:動物因罹患豬瘟或口蹄疫撲殺時,應將動物屍體掩埋或燒毀、化製,另依規定核給補償費,若動物未依規定接種豬瘟、口蹄疫疫苗及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未將其免疫情形報告當地動物防疫機關者,不予補償。
9、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及執業獸醫師,發現動物罹患豬瘟或口蹄疫時,應立即主動向動物防疫機關報告,並依動物防疫人員之指示處理,讓發生場所有動物禁止移動,並禁止自外移入動物,其場地、車輛、器材及排洩物應予以嚴密消毒,以防止病原蔓延。

五、前述公告事項,本府得隨時指派動物防疫人員赴動物飼養場所查核與輔導,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應接受並協助,不得無故拒絕、妨礙或規避,違者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三款規定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上版日期:98-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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