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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主應開立「動物來源及口蹄疫疫苗購買證明單」

日期:99-02-02    聯絡人:    
        依據「清除豬瘟暨口蹄疫所需疫苗之種類及其管理辦法」第13條第4項規定:「偶蹄類動物於移動、上市或屠宰時,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應持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所簽發之動物來源及口蹄疫疫苗購買證明單,並黏附口蹄疫疫苗購買證明票,以供查核...」,請廣為轉知相關單位、動物運輸業者及養畜戶,未依規定落實注射口蹄疫疫苗及開立動物來源及口蹄疫疫苗購買證明單者,將依法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類別:[最新消息]
上版日期:99-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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