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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販售犬隻,需取得「特定寵物業許可證」,無照販犬依「動物保護法」最高可處25 萬元罰鍰!

日期:100-06-02    聯絡人:    

      「動物保護法」規定以營利為目的,經營犬隻繁殖、買賣、寄養(住宿)或於網路販賣犬隻皆需依法取得「特定寵物業許可證」。非法從事前揭行為經查證屬實將依法可處新台幣5至25萬元,本縣本(100)年已陸續開罰網路違法販犬案計2件。

        為杜絕非法寵物繁殖、買賣業者過度飼養繁殖及虐待動物,本縣本年度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訂定之「加強查緝非法寵物繁殖買賣業者計畫」,動植物防疫所將加強查察本縣所有寵物相關業者及網路違法案件,若有無照經營特定寵物業即依法處理,以維護動物福利,並保障合法寵物業者及消費者權益。

        民眾自行所飼養的小狗若在網路論壇或是各種網頁公開刊登販售資訊,即屬違法行為,宜蘭縣政府呼籲民眾勿以身試法,而消費者應選擇合法特定寵物業者才有保障。另合法領有許可證業者若於電子、平面、電信網路及其他媒體進行廣告行銷宣傳時,依法需標示其許可證字號。有關特定寵物業申請資訊可至動植物防疫所網站(http://animal.e-land.gov.tw/)下載表單或與該所(960-2350)詢問。

類別:[最新消息]
上版日期:100-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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