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菸害防制相關宣導

  • 資料來源:第二股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簡稱健康署)114年9月25日國健教字第1140761490A號函辦理。

二、菸害防制法於112年3月22日修正施行,依該法第15條規定,全面禁止電子煙等類菸品,並嚴格管制符合菸品定義之新型態菸草產品(包含加熱菸)。所有菸草產品皆有害,不論是使用紙菸或加熱菸,都會產生相似的有毒化學物質。

三、健康署菸害防制宣導如下:

(一)任何人不得使用類菸品(含電子煙)及未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含加熱菸),最高可罰1萬元

(二)健康署網站菸害防制主題置有「電子煙防制專區」(網址:https://www.hpa.gov.tw/Pages/List.aspx?nodeid=444)

(三)Yahoo奇摩搜尋引擎建置「大口呼吸無菸空氣別碰電子煙及加熱菸」主題專區(網址:https://tw.news.yahoo.com/topic/2020healt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