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修正本縣114年度動物狂犬病預防注射工作,並自114年7月1日起生效。

  • 資料來源:第一股

主旨:公告修正本縣114年度動物狂犬病預防注射工作,並自114年7月1日起生效。

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13條及獸醫師法第15條。

公告事項:

   一、實施期間:自114年7月1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 

   二、實施目的:為維護公共衛生,預防人畜共通傳染病狂犬病之發生,確保民眾與動物之健康及安全。

   三、實施區域及動物種類:本縣轄區內縣民所飼養出生滿3個月以上之犬貓及人工飼養陸生食肉目動物(白鼻心、雪貂、浣熊、狐獴等),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免予施打:

     (一)鰭足類動物。

     (二)「飼養或管領於室內之貓,且其外出時以箱籠裝載,能有效防止貓伸出四肢、頭、尾或逃脫」;室內之定義係指「以屋頂或天花板及其四壁以隔板或其他物隔間,以防止貓隻脫逃之空間。」

      (三)經執業獸醫師診斷有不適合注射狂犬病疫苗之情形,並備有執業獸醫師開立之證明文件。

    四、 實施方式:

      (一)巡迴辦理狂犬病預防注射:由各鄉(鎮、市)公所獸醫辦理,時間、地點由公所另行公布及通知。       

      (二)經常辦理狂犬病預防注射:本縣動植物防疫所、各鄉(鎮、市)公所獸醫及本縣委託之獸醫診療機構辦理,地址詳列於本縣動植物防疫所網站,網址:https://animal.e-land.gov.tw/。    

(三)狂犬病預防注射免疫有效期限為1年,公告動物應每年注射1次。

    五、 收費標準:

      (一)公務單位收費每頭(隻)新臺幣120元整。

      (二)本縣委託之獸醫診療機構依宜蘭縣獸醫師公會訂定標準收費。

      (三)換(補)發預防注射證明文件及證明牌每份新臺幣15元整。

    六、 相關規定及罰則:

      (一)狂犬病預防注射後,注射單位應詳實填列、發給當年度『動物狂犬病預防注射證明書』及『狂犬病預防注射證明牌』,且不得拒絕填發或使用非官方制式預防注射證明文件。本縣狂犬病預防注射證明牌號碼牌樣式:114年為黃色圓形烤漆頸牌,正面印有114年度及狂犬病預防注射證明牌字樣,背面印有宜蘭縣政府、預防注射牌號碼及電話:9602350等字樣。

      (二)前項證明文件應由飼主存執,證明牌應懸掛於犬(貓)頸項,以資識別;在免疫有效期間內如有損壞或遺失者,應即向主管機關申請換(補)發。

      (三)本公告事項之施行,飼主應配合遵行,凡犬貓出入公共場所(動物醫院、寵物店及公園等)未懸掛或懸掛逾期之狂犬病預防注射證明牌,將視為優先稽查對象。未依規定每年注射1次狂犬病疫苗之動物飼主,將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