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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縣首宗傷害犬隻致死案,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判決張姓男子犯「動物保護法」第30條第2項致動物死亡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參月。

日期:98-09-17    聯絡人:    

         本縣首宗傷害犬隻致死案,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判決張姓男子犯「動物保護法」第30條第2項致動物死亡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參月。

        本縣首宗傷害犬隻致死案,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判決張姓男子犯「動物保護法」第30條第2項致動物死亡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去(97)年3月間本縣五結鄉民張姓男子騎乘機車因遭一處工寮外犬隻狂叫,遂以石頭丟向該犬,並扯開拴狗鐵鍊綁在機車後方拖行該犬,造成最後犬隻死亡。經調查張姓男子行為已違反「動物保護法」第6條:「任何人不得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之規定,依同法第30條第2項將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本案檢察官以違反動物保護法聲請簡易判決,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判決張姓男子犯「動物保護法」第30條第2項致動物死亡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動物保護法」於去(97)年1月16日修訂公告後,對於虐待、傷害或棄養動(寵)物致死、宰殺犬、貓或經中央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者都有嚴格之規定,違反者除了增加罰款額度外,將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府在此呼籲民眾「愛護動物、尊重生命」,請妥善照顧自家寵物並關懷周遭流浪動物,不可虐待、傷害動物以維護動物福祉,若有發現動物虐待案件,請逕向本府動植物防疫所(03-9602350)聯絡。


 

類別:[最新消息]
上版日期:98-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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