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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起禁用山豬吊陷阱捕捉動物,宜蘭縣政府持續加強查緝不法!

日期:109-03-04    資料來源:第一股聯絡人:劉恭良    

3月起禁用山豬吊陷阱捕捉動物,宜蘭縣政府持續加強查緝不法!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已於109年2月11日公告訂定「動物保護法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所定捕捉動物禁止使用之方法」,規定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使用含金屬材質之套索陷阱捕捉動物。而含金屬材質之套索陷阱,指的是含金屬材質繩索並以彈簧續壓式裝置束綁動物肢體之捕捉工具(亦即俗稱之山豬吊陷阱),此公告自3月1日起生效。



宜蘭縣政府表示,動物保護法除了新訂禁止使用山豬吊陷阱捕捉動物外,亦從97年起就已禁止使用獸鋏來捕捉動物,違法使用山豬吊或獸鋏皆可依動保法處1萬5千元至7萬5千元之罰鍰。



縣內頭城鎮、礁溪鄉、員山鄉、冬山鄉及三星鄉等的淺山地區,為本縣經常出現獸鋏或鋼索陷阱致受傷動物的區域,本縣動植物防疫所於本(109)年1至2月已派員於縣內查察19場次,拆除沒入9具山豬吊陷阱、2具獸鋏及救援受傷之犬貓,並製作宣導旗幟插置在這些區域提醒民眾誤觸法律。雖然架設陷阱目的大多為獵捕野生動物,不過此一行徑卻經常造成家犬、流浪犬或其他動物受傷、斷肢殘缺,甚至造成動物受困活活餓死或傷重死亡及影響人的安全。如經查獲將可能依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或動物保護法,野保法最重將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及100萬元以下罰金,而動保法最重將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及200萬元以下罰金。



宜蘭縣政府提醒民眾如有遇動物危害農林作物、家禽、家畜、水產養殖或其他情形等,請先向主管機關通報處理,本府除不定期前往巡察拆除相關鋼索陷阱,並呼籲民眾切勿隨意架設以身觸法,或如有發現此類行為可逕通報動植物防疫所(03-9602350)或宜蘭縣政府(03-9251000)。



3月起禁止使用之「金屬材質之套索陷阱」(俗稱山豬吊陷阱)



山豬吊不同樣式山豬吊




  • 禁止使用之獸鋏



獸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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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版日期:109-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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